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:中國大洋礦產資源研究開發協會(簡稱“中國大洋協會”),英文名稱為China Ocean Mineral Resourc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ssociation(縮寫為COMRA)。本會是由中國大洋、深海和礦產資源行業的政府部門、企業、科研院所、教育機構、投資機構、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自愿組成的全國性、行業性、非營利性、自律性的行業組織。
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: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,遵守憲法、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,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,弘揚愛國主義精神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,服務行業,服務政府,服務社會,服務會員,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。發揮政府與深海大洋領域學術、科技、產業界的橋梁紐帶、信息交流、行業自律、服務協調、規范監督等作用,促進深海資源勘探開發和深海高新技術產業的形成與發展,開展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研究開發與環境保護,為建設海洋強國努力奮斗,為人類和平利用國際海底資源做出貢獻。
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,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,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,開展黨的活動,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。
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自然資源部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第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。
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。
本會的網址:www.comra.org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建立行業自律機制,制定并監督執行行規、行約,規范行業秩序,反映會員要求,協調會員關系,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引導行業健康有序發展。
(二)組織開展行業發展規劃、產業政策、法律法規、標準規范等研究,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。
(三)根據業務主管單位的授權和委托,開展行業統計調查工作,采集、整理、加工、分析并發布行業信息,開展行業有關標準和規范的起草制訂工作。
(四)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授權,履行作為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合同承包者責任,開展國際海底資源調查、開發利用、環境評價和生態環境保護等。參加國際海底管理局活動,參與有關規則和標準的制訂。
(五)依法依規開展深海生物資源調查、研究和保護利用。
(六)依法依規開展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開發相關投資活動。
(七)承擔有關科技和工程項目,開展技術評估、成果鑒定、科技成果轉化、專業咨詢服務等。
(八)組織深??萍己秃5踪Y源開發成果推廣應用;開展國際海底資源評價、環境評估等人才的培養。
(九)組織會員開展技術交流,提高會員單位科技水平;廣泛開展多領域專業交流,促進會員單位互利合作;組織年會,受政府部門委托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展覽會;舉辦專題業務培訓,加強行業能力建設;開展科普宣傳工作;創辦刊物等。
(十)組織行業國際交流與合作,參加國際同業組織的活動。
(十一)根據本會章程開展其他活動。
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、法規等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,依法經批準后開展。
第三章 會員
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。
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,可以自愿申請加入本會:
(一)擁護和遵守本會章程;
(二)從事國際海底區域研究開發、深??蒲?、裝備制造和海洋生物研究利用等有關的科研機構、高等院校、企事業單位、投資機構和社團組織等單位(單位會員)和黨政部門領導、專家學者及知名人士(個人會員);
(三)支持本會工作,積極參加本會活動;
(四)按規定繳納會費。
本會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加入本會。
第九條 入會程序:
(一)提交入會申請(含有關證明材料);
(二)本會秘書處初審后,由理事會討論通過;
(三)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:
(一)會員具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加本會活動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;
(四)獲得本會專業信息資料和服務的權利;
(五)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。
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的章程和各項規定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專業活動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;
(五)單位會員每年向本會上交單位基本情況報告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;
(七)按規定交納會費。
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,給予下列處分:警告、通報批評、暫停行使會員權利、予以除名并取消會籍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。
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自動喪失會員資格:
(一)連續兩年不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;
(二)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;
(三)不再符合會員條件;
(四)喪失民事行為能力。
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、被除名或者自動喪失會員資格后,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、權利、義務自行終止。
第十六條 本會置備會員名冊,對會員情況進行記載,會員情況發生變動的,應當及時修改會員名冊,并向會員公告。本會負責妥善保存會員相關檔案,以及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等原始記錄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
第一節 會員大會
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其職權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;
(二)決定本會的工作目標和發展規劃等重大事項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產生辦法,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;
(四)選舉和罷免理事;
(五)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;
(六)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;
(七)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;
(八)決定名稱變更事宜;
(九)決定本會終止事宜;
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。
本會召開會員大會,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。
會員大會應采用現場表決方式。
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提議,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。理事長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。
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2/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,決議事項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決定本會終止,須經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;
(二)采用等額選舉方式選舉理事,按得票數確定,但當選理事得票數不得低于到會會員的1/2;
(三)罷免理事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投票通過;
(四)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,須以無記名投票方式,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;
(五)其他決議,須經到會會員1/2以上表決通過。
第二節 理事會
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
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:
1.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,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,政治素質好。
2.理事單位應在深海大洋研究開發活動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的科研水平、或較強生產能力、或較大的資源整合能力和投資實力;
3.理事單位的理事代表應是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;
4.個人理事應在業內有較大的影響力;
5.理事應熱心本會工作,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活動,能夠履行理事權利和義務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:
(一)理事會換屆,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3個月,由理事會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理事會不能召集的,由1/5以上理事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,由業務主管單位會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,負責換屆選舉工作;
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訂換屆方案,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2個月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;換屆工作中醞釀提名負責人人選,應當充分聽取業務主管單位等方面意見。
召開會員大會,選舉和罷免理事。
(二)根據會員大會的授權,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、罷免部分理事,須經理事會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,增補、罷免總數最多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/5。
第二十三條 每個理事單位只能選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職責。單位調整理事代表,由其書面通知本會,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。該單位同時為常務理事的,其代表一并調整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的權利:
(一)理事會的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二)對本會工作情況、財務情況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三)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見建議;
(四)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。
第二十五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,忠實履行職責、維護本會利益,并履行以下義務:
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執行理事會決議;
(二)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,不越權;
(三)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;
(四)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;
(五)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;
(六)謹慎、認真、勤勉、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事項;
(三)決定名譽職務人選;
(四)籌備會員大會、換屆選舉工作;
(五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六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。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,損害本會名譽的會員作出處分決定;
(七)決定設立、變更和終止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和其他所屬機構;
(八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;
(九)領導本會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;
(十)確定本會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勘探開發有關實施原則;
(十一)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,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;
(十二)制定本會財務管理制度、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決定本會工作人員的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;
(十四)審議活動資金變更事項;
(十五)審議住所變更事項;
(十六)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增補、調整、罷免部分理事;
(十七)決定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屆5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同意后,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。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理事任期內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理事資格。
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中選舉產生。
負責人由理事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從理事或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,負責人應同時為常務理事。
罷免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須召開理事會議,經到會理事2/3以上投票通過。
第三十條 采用等額選舉方式選舉常務理事、負責人,按得票數確定當選人員,但當選的得票數不得低于總票數的2/3。
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除視頻會議外,其他通訊形式會議不得決定以下事項:
(一)負責人的調整;
(二)審議法定代表人變更;
(三)理事、常務理事的選舉和罷免;
(四)決定副秘書長、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。
第三十二條 經理事長或者1/5的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。
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理事會會議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
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。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/3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、四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、十一、十二、十三、十五項的職權,領導建立和開展本會重要交流與合作項目,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的事項等,對理事會負責。
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,與理事會同時換屆。
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常務理事每屆4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,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。
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1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
第三十五條 經理事長或1/3以上的常務理事提議,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。
理事長不能主持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的,由提議召集人推舉本會1名負責人主持會議。
第四節 負責人
第三十六條 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,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,堅決執行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;
(二)遵紀守法,勤勉盡責,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;
(三)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、經驗和能力,熟悉行業情況,在本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;
(四)身體健康,能正常履職,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,秘書長為專職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六)能夠忠實、勤勉履行職責,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;
(七)未被確認為失信被執行人;
(八)無法律、法規、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。
理事長、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理事長、秘書長,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,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,連任不超過2屆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須經會員大會2/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。
第三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況,經理事長推薦、理事會同意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,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。
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后,應當由本會在其被罷免或卸任后的20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,本會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,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。
第四十條 理事長履行下列職責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;
(二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(三)向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;
(四)檢查督促本會國際海底區域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合同執行進度,以及其他重點工作任務開展;
(五)提名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,提議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、辦事機構,提交理事會審定。
理事長應每年向理事會述職。理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,由其委托或理事會(或常務理事會)推選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職責。
第四十一條 副理事長、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。
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推薦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負責人人選;
(四)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
(五)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以及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報告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;
(六)擬訂內部管理制度,重大制度報理事會審議批準;
(七)理事長交辦的其他事項。
第四十二條 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。形成決議的,應當制作書面決議,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決議同時由出席會議成員確認。會議紀要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,并至少保存30年。
理事、常務理事、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應當及時向會員通報并備會員查詢。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,經同意,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。
第五節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
第四十三條 本會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本會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,按照確有工作需要且與本會管理能力相適應的原則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本會的分支機構依據會員組成特點、業務范圍的劃分等設立,代表機構依據本會授權在規定地域內代表本會開展聯絡、交流、調研活動。本會的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資格,不得另行制訂章程,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,按照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,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,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,不在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分支機構名稱以“分會”、“專業委員會”、“工作委員會”、“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”等字樣結束,代表機構名稱以“代表處”、“辦事處”等字樣結束。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,不在名稱中冠以“中國”、“中華”、“全國”、“國家”等字樣,對外開展活動,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。
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負責人應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、行業領域的影響力和活動能力,熱心本會工作,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,連任不超過2屆。
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財務應當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,全部收支應當納入本會財務統一核算。
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。同時,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,自覺接受社會監督。
第六節 內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
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關管理規程。建立《會員管理辦法》、《會費管理辦法》、《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選舉規程》、《會員大會選舉規程》、《財務管理制度》、《分支機構、代表機構管理辦法》等相關制度和文件。
第五十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、印章、檔案、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,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場所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一條 本會證書、印章遺失時,經理事會2/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,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,按規定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。如被個人非法侵占,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。
第五十二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。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,可以通過調解、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。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五十三條 本會收入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政府資助;
(三)捐贈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、提供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。
本會經批準開展評比達標表彰等活動,不收取任何費用。
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。
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》,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應當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,應當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。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、資助的,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,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。
第五十九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、處置須經過會員大會或者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審議。
第六十條 理事會(常務理事會)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本章程規定,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,參與審議的理事(常務理事)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(常務理事)可免除責任。
第六十一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。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,本會發生違反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》和本章程的行為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職,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造成財產損失的,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。
第六十二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六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
第六十三條 本會依據有關法規政策,履行信息公開義務,建立信息公開制度,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、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,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。
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,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,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,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、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,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、吹風會、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。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審定,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。
第六十五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,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,接受公眾監督。
第六十六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、服務方式、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,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。
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六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提交會員大會審議。
第六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,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/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,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,并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正式生效。
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,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。
第七十條 本會終止前,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七十一條 本會清算后的剩余財產,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,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。
第七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九章 附則
第七十三條 本章程中,“海底區域”指國家管轄海域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;“開發”是指國際海底資源勘查、開采、運輸、冶煉以及與其有關的任何海上觀測與評價活動;“承包者”指依據與國際海底管理局簽訂的《勘探合同》及其它規則規章從事區域內多金屬結核、富鈷結殼、熱液硫化物及其它資源開發活動的國家或實體。
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于2022年11月18日經本會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。
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